|
那就较个真吧,聊聊火车迷这个不怎么受铁路上级管理部门待见和接受的亚文化群体对铁路安全的影响,以及车迷自身的对策吧。
我不犯以往的毛病,不预设立场,而是从行为说开去,找对应法条来分析。
一、 客体
二、 行为
三、 法律依据
四、 处罚主体与处罚方式
五、 争议与复议
一、 客体:
这里要考虑车迷的活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一章第二条 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本条延伸解读,就是但凡与国铁接轨的、在使用中的任何铁路场所、设备、设施,都在本法管辖、调整、规范的范围之内。换句话说,只要车迷接触铁路,就受本法的规范。
二、 行为:
这里要考虑车迷的主要行为,包括在站场、区间、桥隧建筑物及线路保护区内的行走、穿越、逗留、拍照、录像、录音等行为,当然也包括所谓的登乘机车,但是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技规》的,在这里不做考虑。
三、法律依据:
铁路法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对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这里要特别提一句关于无线电设备有了明确规定,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本条例的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中第七款: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第八款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本条延伸解读,车迷在护栏内、护网内、有封闭设施的站场内的活动,都有一定的时空存在性,如果扣条文的话,都违法违规。
四、处罚主体与处罚方式: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明确将处罚权限让渡给了公安机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条明确了处罚方式是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不包括扣押、没收车迷的相机或其他工具设备。至于无线电管理方面,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扣押、没收物品的处理,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五、争议与复议: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结论:
①车迷的行为灰色,是否违法要根据具体事实。
②如果卤煮说的确有其事,就是拘留或者扣押相机的行为存在,那毫无疑问警方的做法是违法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至于提升到什么国家安全的层面,就更是明显欺负人或者起码是小题大做了。罪刑法定,没有行为没有事实,不能类推、推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范围内调整规范的行为怎么能上升到刑法的管辖调整范围之内去呢!
③车迷的行为决定了其在心态上更多表现出服从管理、主动配合,在受到可能的不公正待遇时维权的意愿十分有限,一般是说几句好话息事宁人,却不知可能执法主体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自己权益。
也就这样了,说白了理亏心虚在先,后头就更没有底气了。在目前敌情社情复杂的条件下,警察会或多或少延伸警戒的范围,一个是区域上的,一个是行为上的,这个可以理解。但范围扩大了,要更加注意执法公正性。
|
2014-5-18 18:4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