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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LKJ)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20080531)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为规范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LKJ)及相关设备管理,保障铁路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2 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和合资铁路机车、动车组安装的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LKJ)及相关设备的制造、功能设定、检测维修的管理,规定了相关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要求以及设备应达到的运用质量指标。从事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LKJ)及相关设备制造的单位和铁路有关行车部门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3条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以下简称LKJ)是中国列车运行控制系统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用于防止列车运行事故和辅助机车司机(含动车组司机,下同)提高操纵列车运行安全能力的重要行车设备。LKJ同时是实现铁路运输管理信息化的车载信息设备。LKJ是机车、动车组的组成部分。
第4条 LKJ包括装设于机车、动车组上的主机、显示器、地面信息接受处理单元以及与之配套的速度和压力传感器、信息输入、信息输出和连接设备等,具体由《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LKJ)技术规范》规定。
LKJ的相关设备包括装设于机车、动车组上的机车安全信息综合监测装置(TAX装置)、机车无线通信录音装置、列车运行状态信息系统车载设备(LAIS车载设备)、铁路车号自动识别系统(ATIS)机车车号识别设备等。
LKJ及其相关设备整体组成LKJ系统。
第5条 LKJ系统的维护工作由电务部门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第6条 确保LKJ系统准确、稳定、可靠地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管理及作业人员应高度重视,通过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严格管理使设备达到部颁各项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运用质量指标的要求。
第7条 LKJ的使用管理工作由TDB《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LKJ)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机车司机使用LKJ系统前须经过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担当机车、动车组执乘任务。
第8条 从事LKJ系统专业工作(包括各项装置检测维修、数据编辑制作、控制模式设定、数据分析和专业管理)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9条 铁路局(含铁路公司,下同)应加强LKJ系统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规则要求并结合本铁路局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明确铁路局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电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例会制度。TDB每年,铁路局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LKJ系统工作的全面检查。铁路局应每季度分析通报LKJ系统运用情况,及时解决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10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应参照本规则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11条 TDB运输局(基础部)是铁路全行业LKJ系统技术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TDB运输局(装备部)是铁路全行业LKJ系统使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LKJ系统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12条 铁路局电务处是铁路局LKJ系统业务主管部门,铁路局监控装置专业机构隶属于铁路局电务处,负责LKJ日常业务工作。电务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TDBLKJ系统规章制度及有关要求,遵循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制定LKJ系统管理办法并对电务段工作检查督导;
2.负责管内基础线路数据电务设备数据的收集、核对、存档以及向铁路局总工室进行提报;
3.负责本铁路局所辖区域线路的LKJ固定基础数据源文件的编制和管理;负责本铁路局机车、动车组运行交路区段的LKJ车载固定基础数据文件的编制和管理;依照本铁路局发布的《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编制相关的LKJ数据文件及相关说明资料;负责与相关铁路局LKJ的数据业务联系;
4.按照TDB《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LKJ)控制模式设定规则》,负责本铁路局配属机车、动车组的控制模式设定与管理;
5.负责审批LKJ固定基础线路数据源文件和LKJ控制参数源文件;会同机务处批准LKJ车载固定基础数据文件和LKJ车载控制文件;
6.负责LKJ系统技术管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以及设备质量技术状态,制定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7.负责LKJ系统检修管理,制定设备修理范围、技术标准;编制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入段(库)机车、动车组LKJ系统的检测作业标准;
8.负责LKJ系统各配套软件的管理。按照部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应用版本要求,掌握LKJ数据编辑制作软件、LKJ运行记录数据的转储、格式化处理和设备质量分析软件、用于LKJ临时线路数据载入的IC卡运行揭示编辑写卡软件、LKJ系统各设备数据传输处理软件等配套软件的应用状态;制定各配套软件的升级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
9.负责LKJ系统使用的技术支持,根据LKJ控制模式及数据变化情况,及时向使用管理部门提供编制LKJ操作手册的技术说明资料;
10.组织开展LKJ系统工作经验交流及技术培训活动;
11.组织开展LKJ系统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试验和推广应用。
12.负责与相关部门及LKJ系统生产单位的联系,及时协调处理LKJ系统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14条 电务段是LKJ系统设备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业务需求,在对口的机务段(动车段、所)所在地设置电务车载设备车间担当规定的职责。电务段的职责是:
1.贯彻TDB、铁路局LKJ系统规章制度及有关要求,执行LKJ系统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
2.负责制定LKJ系统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和应急预案;
3.负责机车、动车组入段(库)LKJ系统的检测、日常维护、故障处理,以及LKJ运行记录数据的转储和处理;
4.在铁路局LKJ专业机构指导下,负责对口机务段机车运行交路范围内的LKJ车载固定基础数据文件的维护管理;
5.负责与对口机务段共同完成LKJ控制模式参数和车载固定基础数据调整的运行试验验证工作;
6. 组织实施LKJ控制模式参数和车载固定基础数据调整的设备芯片换装;
7.负责LKJ运行记录数据向对口单位的发送和设备运用质量分析管理;
8.负责LKJ系统设备安装和改造工程的实施;
9.负责LKJ系统各配套软件的管理。按照TDB、铁路局相关规章和应用版本要求,掌握LKJ运行记录数据的转储、格式化处理和设备质量分析软件、用于LKJ临时线路数据载入的IC卡运行揭示编辑写卡软件、LKJ系统各设备数据传输处理软件等配套软件的应用状态;组织落实配套软件的升级更新计划。
第15条 铁路局机务处是LKJ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是:
1.贯彻落实TDBLKJ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LKJ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并对机务段LKJ系统使用工作检查督导;
2.负责参与铁路局电务处对本铁路局机车、动车组运行交路变化引起LKJ车载固定基础数据和控制模式调整的审批;
3.负责本铁路局机车、动车组运行区段LKJ控制模式参数设置和车载固定基础数据调整相关部分数据的确认;
4.负责编制和发布《机车、动车组乘务员LKJ操作使用手册》。
第16条 机务段是LKJ使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职责是:
1.贯彻TDB、铁路局LKJ系统各项规章制度,执行铁路局LKJ系统操作使用作业标准;
2.负责制定LKJ系统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行车安全措施;
3.配合进行LKJ控制模式参数和车载固定基础数据调整的运行试验验证并负责相关试验结果的确认;
4.负责IC卡数据编制和管理,并对段管范围派班室出乘的机车司机写卡;
5.根据本段机车、动车组担当运行交路变化情况,负责向机务处提出进行对应LKJ车载固定基础数据调整的报告;
6.按照机务行车安全管理要求,负责LKJ运行记录数据的检索分析和对机车司机的考核管理;
7.负责机车司机的LKJ系统操作使用培训;
8.负责LKJ系统设备维护和工程实施的机务专业配合;
9.负责对非本段入库(折返段、作业所)和途中司机换乘作业机车、动车组LKJ运行记录数据使用IC卡的转储和格式处理,以用于对机车、动车组乘务员和安全运行情况的及时分析。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17条 为保证LKJ系统准确、稳定、可靠地工作和提高作业及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程度,LKJ系统必须使用TDB批准的型号。
第18条 LKJ系统的功能、性能、结构应当符合TDB规定的技术条件或技术规范,未经TDB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扩充、删减或变更。
LKJ控制、显示、记录软件及数据编辑、IC卡运行揭示编辑、运行记录数据格式化处理和分析软件须使用TDB规定的版本。
第19条 新造或经落车维修的LKJ系统主要装置均须经规定的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装车投入使用。
第20条 LKJ控制模式的设定,由TDB《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LKJ)控制模式设定规则》规定。
LKJ基本控制模式设定是指LKJ原始参数设置和基本功能的确定,由TDB组织审定,由制造单位负责实现。含有基本控制模式设定的LKJ基本控制软件版本经过TDB组织的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运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对于列车运行条件特殊或有特别运输要求的,其LKJ基本控制模式设定可由有关单位提出,经TDB批准可另行确定。
LKJ特定运行区段控制模式设定是指通过对LKJ固定基础数据源文件编译和运行控制模参数赋值, 形成LKJ车载固定基础数据文件和LKJ车载控制文件以在LKJ基本控制模式基础上以实现LKJ特定运行区段的控制功能的过程。LKJ特定运行区段控制模式设定,由铁路局完成并集中统一管理。按照TDB《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LKJ)控制模式设定规则》要求,铁路局LKJ专业机构负责本局配属机车、动车组的LKJ特定运行区段控制模式设定。
第21条 LKJ数据是LKJ控制功能实现的基础和运行分析的依据,与LKJ的安全控制作用紧密相关,必须实行严格的集中统一管理。LKJ数据的汇集、取用、相关数据文件的编制和应用由TDB《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LKJ)数据管理规则》规定。铁路局应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行车设备基础技术数据的提供、汇总和LKJ固定基础数据的统一发布,以及LKJ数据文件编制、交接等各项工作的分工和责任;明确各工作环节的流程,加强对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协调,做好行车设备基础技术数据变化后LKJ固定基础数据变化的衔接,确保LKJ数据运行的准确、可靠。
对于新建线路LKJ正式开通使用前,铁路局须组织核对LKJ数据,确认正确,并且组织机车、动车组进行开通新建线路的运行试验。新建线路LKJ正式开通使用初期,铁路局须制定保证行车安全的特殊办法加强安全管理。
第22条 LKJ运行记录数据和机车无线通信录音装置记录信息是行车安全分析的依据,应使用专业设备进行转储。对于列车运行的正式分析,如使用IC卡转储的LKJ运行记录数据与电务段使用专业设备进行的转储不一致时,以电务段使用专业设备进行的转储为准。
第23条 遇线路设备设施参数变化或运行要求变化,相应LKJ车载控制文件和LKJ车载固定基础数据文件等安装(换装)需运输、电务、机务、车辆部门的作业配合,必须加强联劳协作。铁路局应制定办法和行车安全保障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协同完成LKJ车载设备数据安装(换装)工作的时限、标准和分工、责任,确保LKJ车载设备数据安装(换装)期间的行车安全。
第24条 为确保LKJ运用质量,存储LKJ车载控制参数文件芯片和LKJ车载固定基础数据文件芯片的更换使用不应超过5次。铁路局应制定LKJ数据芯片损耗及更换的费用标准和阶段费用计划。
因新建线路开通和行车设备工程施工发生的LKJ数据芯片损耗及更换的费用列入相应工程预算计划,铁路局工程预算计划审批部门应会同LKJ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因列车运行图调整及机车、动车组交路变化等发生的LKJ数据芯片损耗及更换的费用列入铁路局运输成本。
第25条 各型机车、动车组上的LKJ系统设备的安装图及相关电气原理图等技术资料由机车、动车组管理部门组织制造单位向铁路局LKJ业务主管部门和设备管理单位提供,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铁路局LKJ专业机构负责管内各机型LKJ设备安装技术资料档案的集中管理。
第26条 LKJ专用检修测试设备的测试技术指标,及其量值传递须符合部颁《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LKJ)测试设备》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LKJ专用检修测试设备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由铁路局专业计量检验机构负责实施。
第27条 LKJ系统设备应按检修互换单元逐台设立技术履历簿,准确反映设备类型、主要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出厂时间和编号,跟踪记载设备技术状态,在具体机车、动车组上的安装使用经历及修理情况。
第28条 LKJ系统各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为6至8年,为保证LKJ系统的安全性能和作用可靠,铁路局应根据使用环境条件和运用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按寿命期管理要求更新设备。
第四章 检测维修
第29条 机车出段(含动车组出段或所,下同)前,检测人员须按规定对LKJ系统进行检测,确认设备技术状态良好,并做好检测记录。LKJ的系统检测工作的具体内容、指标及检测方法、作业程序由铁路局规定。
机车出段前必须对LKJ日期、时钟进行检查并记录。确保系统时钟与标准时间的误差不得超过30秒钟。
发现LKJ系统运用状态不良(含多重冗余系统中虽不影响功能作用,但影响多重冗余性能的局部状态不良情况)的机车、动车组不准出段(含本段、折返段、作业所、动车运用所)牵引或担当列车。
在铁路局管内,对沿线驻站调车机车和跨机务、动车段对口电务段的LKJ系统检测作业由铁路局规定;对跨铁路局的LKJ系统检测作业由相关铁路局业务主管部门双方商定。非设备主管电务段受托担当LKJ系统检测作业时,承委双方须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作业要求、故障处理办法和责任。
第30条 经检测LKJ系统技术状态良好,电务检测人员须向机车、动车组运用部门出具LKJ系统设备检测合格证书(附电务车载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单),允许机车、动车组出段牵引或担当列车。检测合格证书应随车全程携带和交接,机车、动车组入段时由规定的电务部门检测机构回收存档备查(回收和存档机构由电务段与对口机务段协商确定)。
第31条 虽经检测LKJ系统技术状态良好,但检测后机车、动车组在段内停留时间超过24小时的,出段牵引和担当列车前须重新检测。
第32条 LKJ系统检测由机车、动车组配属段对口的电务段在设有电务车载设备检测工组的地点进行。机务段、动车段、动车运用所所在地须设有电务车载设备检测工组,其他设置电务车载设备检测工组地点由铁路局规定。
第33条 电务车载设备检测工组应设置在便于作业的机车、动车组整备场附近,具备必要的工作场地、房舍并配备满足测试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仪器仪表(包括轨道发码环线、发码设备、GPS校时设备、机车标签测试设备、无线通信录音测试设备、LKJ运行记录数据转储设备、处理数据的计算机设备及传输数据的铁路计算机网络接口、通讯设备等),备有用于故障处理的备品和备件等。
第34条 铁路局应建立因LKJ系统各项设备检测作业或故障处理造成机车或动车组迟拨、临修的分析考核和统计上报制度,明确电务、机务、车辆部门的责任。
第35条 机车、动车组在铁路局间调拨时,LKJ系统各项设备须按运用状态完整随车调拨至配属车的对口电务段,设备履历资料随设备移交,资产划拨手续按财务规定办理。
第36条 机车、动车组已装用的LKJ系统设备未经铁路局电务处批准不得拆除或停用。
第37条 机车、动车组加入机务段、动车段配属,对口电务段应确认车上安装的LKJ系统设备的产品技术性能和技术指标。设备开通使用前须按相关技术标准对设备进行检查和功能测试。
第38条 机车、动车组新配属到段或经委外修理后返段,以及机车、动车组由长期备用解备后,由配属机车的机务段运用科(动车组由动车运用所)负责在机车、动车组出段前24小时通知对口的电务段车载设备车间,由电务部门将LKJ系统各项设备调整到运用状态。
第39条 LKJ系统设备维护实行计划预防修与故障互换修相结合的体制,坚持专业化集中修理的原则。LKJ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周期须与机车计划检修周期相适应。
第40条 LKJ系统设备与机车、动车组相关设备间的车(机务部门、车辆部门)、电(电务部门)维护管理分界以及故障处理检查方法由铁路局按TDB规定的原则制定办法。
第41条 LKJ系统设备的维护检修应与所装机车(动车组)修程同步,设置对应修程 。LKJ系统设备各级修程范围和技术标准由铁路局规定;机车、动车组本体相关基础设施(包括嵌入线槽、穿入线管、线卡固定连接电缆及插头等)的大修按机车、动车组检修技术标准执行。如遇LKJ系统大修未能与机车(动车组)大修同步进行的,允许将LKJ系统的设备与机车、动车组本体相关基础设施分开大修,但设备的大修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4年。
第42条 铁路局应制订LKJ系统计划预防修理、故障修理的费用标准和阶段性检修费用预算计划,将支出列入运输成本,确保LKJ系统的运用质量符合规定要求。LKJ系统的设备维修费用列入电务部门运输成本;机车、动车组本体相关基础设施大修费用列入机务、车辆部门运输成本。
第43条 机务段(动车段)应于每月28日前将次月机车(动车组)大、中修计划通报对口电务段。大、中修机车离段前,机务段(动车段)须提前1日以上通知对口电务段。
第44条 LKJ系统故障处理应实行整机(主机、显示器)、插件板、模块的检修互换单元换修方式,提高修复效率。LKJ系统设备故障处理的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45条 LKJ系统设备用于进行互换修理和故障修理的备品应不少于安装数量的20%。铁路局应明确LKJ系统设备检修互换备品配置标准、报废补充办法及管理要求。
第46条 LKJ系统维修或故障处理所需的备品、配件及器材等(含数据芯片)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质量标准要求。因使用不合格产品影响LKJ系统运用质量造成后果的,须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第47条 LKJ系统设备质量鉴定工作应与机车(动车组)年度质量鉴定计划结合进行。LKJ系统设备质量鉴定须针对设备暴露的阶段性运用质量问题开展整修并对基本运用质量进行等级评价,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48条 用于LKJ系统维修的各种专业仪器、仪表、测试设备须列入电务检修工装设备和计量器具的管理范围,建立定期检修和检验制度,划定保养负责人、确保正常使用。
第五章 运用质量控制指标
第49条 LKJ制动发生率(放风率)
担当客、货运输的机车和动车组,在一定时间和管理范围内,LKJ发出控制指令产生常用制动、紧急制动的事件数分别与装用LKJ全部机车、动车组的走行里程数之比分别定义为LKJ常用制动发生率和紧急制动发生率,单位为:件/十万公里。要求每月统计的紧急制动发生率不大于2.0,常用制动放风率由铁路局规定。
担当调车作业的机车,在一定时间和管理范围内,LKJ发出控制指令产生常用制动、紧急制动的事件数分别与装用LKJ全部调车机车的运用台日数之比分别定义为LKJ常用制动发生率和紧急制动发生率,单位为:件/百台日。要求每月统计的紧急制动发生率不大于2.0。常用制动放风率由铁路局规定。
LKJ制动发生率应按机车司机操纵、机车设备、地面信号设备、LKJ系统等造成的原因进行分类统计。各种原因造成的LKJ制动发生率分类指标要求由铁路局规定。
第50条 LKJ系统检测良好率
每次机车、动车组担当牵引和列车任务后,按规定对LKJ系统进行检测,确认系统作用良好的称为检测作用良好。对于多重冗余系统中出现的不影响功能作用的局部状态不良,按检测作用良好统计。在一定时间和管理范围内,检测LKJ系统良好的机车、动车组数与检测机车、动车组总数之比定义为LKJ系统检测良好率。要求每月统计不小于99.5%。
第51条 LKJ系统故障关机率
机车、动车组运行中,由于LKJ系统故障引起关断LKJ系统电源的定义为LKJ系统故障关机。在一定时间和管理范围内,发生故障关机数与装用LKJ系统机车、动车组全部走行里程数之比定义为LKJ系统故障关机率,单位为:件/十万公里。要求每月统计不大于0.5。
LKJ故障关机应按主机、显示器、地面信息接受处理单元、速度传感装置等造成的原因进行分类统计,各种原因造成的LKJ系统故障关机率分类指标要求由铁路局规定。
机车、动车组运行中,由于非LKJ系统故障原因(机车设备、地面信号设备等)引起关断LKJ系统电源的定义为LKJ系统其它关机。在一定时间和管理范围内,发生其它关机件数与装用LKJ系统机车、动车组全部走行里程数之比定义为LKJ系统其它关机率,单位为:件/十万公里。对各种原因引起的LKJ系统其它关机率的指标要求由铁路局规定。
对于因地面信息接受处理单元故障引起LKJ转入20km/h限速状态工作的应单独统计。
第52条 LKJ记录数据转储成功率
按规定要求,使用专业设备将LKJ运行记录数据转储到地面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确认得到的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的定义为LKJ记录数据转储成功。在一定时间和管理范围内,LKJ记录数据转储成功文件数与应转储文件总数之比定义为LKJ记录数据转储成功率。要求每月统计不小于99.5%。
第六章 附 则
第53条 本规则由TDB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54条 本规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TDB前发各项规章、文件内容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信息来源:中国铁路第一坛 - 中国铁道论坛
原文地址:http://bbs.railcn.net/viewthread ... &extra=page%3D2 |
2008-6-6 16: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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